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2013-07-01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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