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已修订) 第八十四条

第十章 劳动争议

1995-01-01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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