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2009-11-04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9〕14号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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