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已修订) 第十五条

第二章 促进就业

1995-01-01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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