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条

2020-05-01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三十一号 福建省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女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