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 (2019.7.1实施)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2019-07-01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37号 广东省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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