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019-0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