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 第八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2013-07-01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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