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013-07-01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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