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已修订)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1995-01-01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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