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 (2019.7.1实施)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

2019-07-01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37号 广东省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以及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复发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伤康复确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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