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 (2019.7.1实施)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2019-07-01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37号 广东省
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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