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最新修正) (已修订) 第十条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2019-07-25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五四号 广东省深圳市
第十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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