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013-07-01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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