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已修订) 第八十四条

第十章 劳动争议

2009-08-27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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