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2004-05-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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