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2008-05-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十号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