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修正)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01-10-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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