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第七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2020-12-0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执行本办法,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举报、查处、移交等工作制度,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机制;
  (二)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
  (三)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要情管理、案件统计工作;
  (四)查处社会保险骗保案件,对社会保险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接收并依法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的有关骗保、拒不退还待遇或者基金等案件;      
  (五)将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查询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等;
  (六)将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七)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掌握的社会保险失信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相关的职责。
  前款第(一)(二)(三)(六)项工作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承担;第(四)(五)项工作由承担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机构承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承担社会保险案件查处工作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工作岗位或者指定人员承担有关工作,确保人员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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