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办案移交与协助

2020-12-0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公安机关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机制,明确案件移送和协同调查的程序,指定联络员,畅通配合协作渠道,共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涉嫌骗保案件时,发现有关人员无法联系、拒绝调查、逃匿或者转移、隐藏、销毁证据等行为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协助调查。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有关移送文书格式依照《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执行。
  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者立案后作出撤案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恢复案件办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稽核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涉嫌犯罪,急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情况一并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跟进公安机关的案件处理情况并依法做好稽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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