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2008-09-18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35号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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