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修正) 第十条

第二章 工会组织

2001-10-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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