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第八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2020-12-0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
公安机关执行本办法,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案的,按照规定开展侦查并将结果通报报案单位;
  (二)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及时审查立案并侦查,查明事实;
  (三)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起诉,并及时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不立案或者立案后又撤销的,及时将案件退回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有关调查、基金追回和警示教育工作;
  (六)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机制,通报社会保险欺诈案件侦办相关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相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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