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案件预防与管理

2020-12-0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风险防控措施嵌入业务办理全流程,通过定期开展对账与数据比对、风险提示、规范业务流程、落实承诺制、加强岗位制约和信息系统控制、信息公开、警示教育等,加强社会保险业务风险控制,防范发生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人支付长期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向其收集更新的联系电话、住址及指定的联系亲属信息。长期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主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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