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2004-05-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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