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九条

2019-03-01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山东省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有关单位在处理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事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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