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 第六十六条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2013-07-01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