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已修订) 第七十四条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1995-01-01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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