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已修订) 第九十八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2009-08-27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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