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基层组织

2003-09-26 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 可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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