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已修订)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995-01-01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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