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案件处理

2020-12-0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开展调查过程中,核查对象拒绝接受核查或者不配合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开展调查情况的相关材料,包含被保险人与核查对象的身份关系、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核查或者不配合整改等相关证据材料,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仍拒绝配合,存在违反《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八条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获取的证据可以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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