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已修订) 第七十九条

第十章 劳动争议

2009-08-27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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