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 (2019.7.1实施)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2019-07-01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37号 广东省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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