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修正)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工会组织

2001-10-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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