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2004-05-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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