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案件处理

2020-12-0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
对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不构成骗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调查核实后通过采取本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的追回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仍不退回多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应当从拒不退回之日起15日内,作出追回决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按照当地有关职责分工规定,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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