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已修订)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1995-01-01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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