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 社会保障协定 第十八条

第四部分 过渡和最终条款

2019-09-0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发〔2019〕81号
生效前的派遣
在适用第六条第一款时,若该人员在本协定生效前已经在缔约一方领土上工作,则第六条第一款所指的派遣期限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