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执法

2020-06-30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九七号) 广东省深圳市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侵权产品已全部销售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二)侵权产品已部分销售、部分未销售(含制造、储存、运输中)的,已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三)侵权产品未销售(含制造、储存、运输中)的,价值按照标价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标价明显与产品价值不符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四)侵权产品无实际销售价格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前款所称违法经营额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前款第三项所称标价包含已经签订的供货合同、销售合同中确定的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但是单纯收取加工费的来料加工合同中的合同价格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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