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组织制度

2003-09-26 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
  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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