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十六条

第四章 附则

1990-01-01 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国函【1989】65号 批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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