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 案

2018-10-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55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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