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 社会保障协定 第十四条

第三部分 其他规定

2019-09-0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发〔2019〕81号
交流语言和认证
一、本协定实施过程中,缔约一方主管机关和经办机构可直接用中文、日文或英文与对方或相关人员交流。

二、本协定实施过程中,缔约一方主管机关和经办机构不得因所提交的申请或文件是用中文、日文或英文写成而拒绝受理。

三、为实施本协定所提交的文件,特别是证明书,无须办理任何认证或其他类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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