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最新修正) (已修订)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2019-07-25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五四号 广东省深圳市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