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废止) 第三条

2001-04-30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1〕14号 废止日期:2021-01-01 废止说明: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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