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 社会保障协定 第六条

第二部分 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

2019-09-0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发〔2019〕81号
派遣人员
一、如雇员受缔约一方法律规定管辖并受雇于在该缔约方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依其雇佣关系被该雇主派遣至缔约另一方领土上为其工作,就此项雇佣关系而言,在第一个五年内仅受首先提及的缔约一方法律规定管辖,如同该雇员仍在首先提及的缔约一方领土上工作一样。

二、如本条第一款所提及的派遣期限超过五年,缔约双方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该雇员仍然仅受首先提及的缔约一方法律规定管辖。

Copyright ©2024 辰飞信息 粤ICP备0612179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