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1990-01-01 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国函【1989】65号 批准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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