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最新修正) (已修订)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2019-07-25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五四号 广东省深圳市
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二)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三)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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