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废止) 第一条

2001-04-30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1〕14号 废止日期:2021-01-01 废止说明: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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